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有效工会组织合并的,依法属于工会的经费和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依法撤销时,应当在上级工会主持下,清理工会财产和经费。清理后的财产和经费结余应当全部移交上级工会。企业破产时,不得将工会经费和财产列为企业破产财产,工会经费和财产应当及时移交上级工会。企业欠缴、未缴的工会经费应当作为企业债务,纳入企业债务清偿范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