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的经费。未按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按日加收拖欠金额千分之五滞纳金。

各级工会应当按规定的比例向上级工会上缴经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在税前列支。

用人单位按月拨缴的工会经费可以由税务机关代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