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调拨,不得将工会的财产、经费作为该工会所在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清偿债务。

因历史原因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场所、设施等不动产,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场地、设施等不动产的,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不动产价值依法进行评估,按照不低于评估价值的标准,采取异地置换等方式保障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等物质条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