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享受单位行政副职、中层管理人员正职的同等待遇。

其他专兼职工会主席任职期间享受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同等待遇。

乡镇、街道专职工会主席任职期间,分别享受乡镇、街道行政副职同等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不是同级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的,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同等待遇。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并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