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推荐为董事会成员的职工代表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