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条有效泸沽湖保护治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负有泸沽湖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本级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