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泸沽湖保护治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负有泸沽湖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本级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