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省、市制定涉及泸沽湖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应当加强与四川省在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和实施等各个环节的沟通与协作,为协同保护泸沽湖提供法治保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