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九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湖泊保护治理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巡视巡察、人大监督、民主监督、河(湖)长制工作督察等监督,落实监督整改要求,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