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第五章 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第四十四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泸沽湖波叶海菜花水生植物群落、黑颈鹤、裂腹鱼等特有或者珍稀物种保护,修复湖滨带和水生态环境,促进全流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