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泸沽湖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以天然林保护、面山植被恢复或者修复、荒漠化石漠化综合治理、河道生态构建、环湖湿地提升、湖内生态修复为重点,提升生态环境质量,防止水土流失,维护流域生态安全。

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应当优先选择乡土物种,提升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