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第五章 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第四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占用泸沽湖的人文景观以及土地、水域、滩涂、森林、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