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第五章 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林草等部门以及泸沽湖管理机构定期组织泸沽湖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