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卫生户厕建设,在乡村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人口集中区域,完善卫生公厕布局,加强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