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泸沽湖流域内禁止污水直排。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泸沽湖流域内污水管网全覆盖,确保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农产品加工废水和企业污水应当零排放,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工艺、技术和设施应当淘汰。

泸沽湖流域内的住宿、餐饮以及其他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油污分离等环保设施设备,实行雨污分流,禁止污染物直接排放。

泸沽湖流域内的其他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化粪池等污水处置设施,实行雨污分流,禁止污染物直接排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