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泸沽湖流域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机制,建设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置,加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