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泸沽湖流域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应当依法填报有关排污信息。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