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入湖河道综合治理,采取截污、清淤、补水、生态修复等措施,实现清污分流,改善水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