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泸沽湖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泸沽湖以及入湖河道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