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泸沽湖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严格控制氮、磷等重点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