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泸沽湖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严格控制氮、磷等重点水污染物进入水体。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