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管控第二十六条有效绿色发展区内应当科学确定城镇建设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严格管控建设用地总规模和人口规模。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民生项目用地需求,优先保障从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迁出的人口和产业用地需求。在绿色发展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泸沽湖保护和利用规划,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泸沽湖管理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