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绿色发展区内应当科学确定城镇建设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严格管控建设用地总规模和人口规模。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民生项目用地需求,优先保障从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迁出的人口和产业用地需求。

在绿色发展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泸沽湖保护和利用规划,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泸沽湖管理机构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