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破坏生态空间。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利用活动,确保各类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生态服务保障能力逐渐提高。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