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管控第二十三条有效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破坏生态空间。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利用活动,确保各类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生态服务保障能力逐渐提高。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