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管控第二十二条有效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审批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与生态功能定位不符的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应当制定方案有序退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