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增工业项目、商品住宅等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绿色发展区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