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管控第二十四条有效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增工业项目、商品住宅等项目;(二)设置排污口;(三)绿色发展区禁止的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