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九条有效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正面清单管控。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防洪防护安全工程、生态工程、码头和步道、廊道、绿道等公共设施建设。开展维护、修复和提升生态功能的活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