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二)填湖、围湖、建鱼塘等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

(三)网箱、围栏(网)养殖;

(四)电鱼、毒鱼、炸鱼;

(五)在湖内游泳;

(六)在泸沽湖水体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七)搭棚、摆摊、烧烤、野炊、露营;

(八)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