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开展与泸沽湖保护无关的建设利用活动。除合法合规保留的公共设施、文物、列入名录的历史文化名村及传统村落外,其他村庄(人口)、建(构)筑物、产业以及与生态保护治理无关的设施应当制定方案逐步退出并妥善安置。合法合规保留和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严格管控,可以开展必要的房屋修缮和污水处理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做到垃圾和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不让垃圾、污水入湖。

列入名录的传统村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进行全面管控。传统村落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风貌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保持传统村落的完整性、原真性。传统村落各类项目必须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禁止破坏原有的传统村落结构形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