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实施泸沽湖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划、方案和措施;

(二)协助开展泸沽湖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三)防治面源污染、控制泸沽湖及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四)负责入湖河道、沟渠的管护和社区保洁工作;

(五)按照规定处理污水、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泸沽湖保护工作,鼓励在村规民约中对泸沽湖保护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