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泸沽湖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泸沽湖保护和管理措施,报经批准后实施;
(三)组织实施泸沽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
(四)建设以及维护保护管理设施;
(五)依法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进行审核,并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泸沽湖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
(七)按照依法批准的范围和权限,在流域内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八)建立侵占湖体、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等日常巡查和执法责任制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九)与相关部门共同实施自然资源、旅游文化资源的调查登记、保护开发和利用管理;
(十)开展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工作;
(十二)落实云南、四川两省协同保护治理泸沽湖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