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第十四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泸沽湖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