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第十一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推进泸沽湖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二)组织编制泸沽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三)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泸沽湖保护和管理职责;(四)负责落实泸沽湖保护和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