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卫生创建、卫生评比等多种形式,推进爱国卫生与基层治理工作融合,组织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