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每年四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活动月,集中宣传和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各单位应当集中开展以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为主的爱国卫生活动。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