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