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恢复原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