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授权,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土地开发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四)土地征收情况;
(五)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执行落实情况;
(六)其他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
被督察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向被督察的人民政府下达督察意见书,被督察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约谈被督察的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