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下列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非法占用土地;

(二)未按规定补充耕地或者缴纳耕地开垦费;

(三)非法出让、出租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四)违反规划用途使用土地;

(五)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六)未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义务;

(七)非法破坏耕地种植条件;

(八)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