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下列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一)非法占用土地;(二)未按规定补充耕地或者缴纳耕地开垦费;(三)非法出让、出租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四)违反规划用途使用土地;(五)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六)未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义务;(七)非法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八)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