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下列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非法占用土地;
(二)未按规定补充耕地或者缴纳耕地开垦费;
(三)非法出让、出租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四)违反规划用途使用土地;
(五)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六)未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义务;
(七)非法破坏耕地种植条件;
(八)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