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优先用于保障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