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优先用于保障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