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三)原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面积的;(四)申请的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五)原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居立户需要的;(六)农村住宅已出卖、出租、赠与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