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土地的储备和前期开发、管护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储备的监管,并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储备资金以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