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统筹地表、地上和地下开发利用,促进城镇土地复合利用、立体利用、综合利用。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