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可开垦区域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不超过五十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超过五十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