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十三条有效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不得擅自修改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国家和自治区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