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与强度控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以及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障国家和自治区重大能源、交通、水利、信息网络、国防等基础设施用地,教育、医疗等重大民生项目用地,先进制造业等重大产业用地,科技创新、对外开放、乡村振兴、文化旅游等方面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乡村产业发展、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