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制度,定期对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规划定期评估结果是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各类管控边界、约束性指标等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