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涉嫌走私货物、物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可以依法先行处置:

(一)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性质的危险品;

(二)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

(三)长期保管导致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交通工具、电子产品等;

(四)体量巨大难以保管或者保管费用较高的;

(五)存在疫病传播风险的;

(六)所有权人申请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先行处置的。

对查获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冻品参照罚没走私冻品相关规定处置。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