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符合下列条件的涉嫌走私货物、物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可以依法先行处置:
(一)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性质的危险品;
(二)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
(三)长期保管导致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交通工具、电子产品等;
(四)体量巨大难以保管或者保管费用较高的;
(五)存在疫病传播风险的;
(六)所有权人申请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先行处置的。
对查获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冻品参照罚没走私冻品相关规定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