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依法需要检验检疫、鉴定的涉嫌走私货物、物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疫、鉴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