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执法单位根据本条例规定予以收缴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等,采取拍卖、变卖、销毁等方式处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拍卖的货物、物品,依照国家规定另行处置。

市、区打击走私领导机构办公室、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涉案货物、物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