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执法单位根据本条例规定予以收缴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等,采取拍卖、变卖、销毁等方式处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拍卖的货物、物品,依照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市、区打击走私领导机构办公室、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涉案货物、物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